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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宋宗儀收賄判刑20年入監 獲准假釋將出獄

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任職雲、嘉、南時收賄濫權,被陸續依瀆職、貪污等罪判刑20年定讞,日前獲准假釋。台南高分院昨天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近日將從明德外役監出監。

貪檢宋宗儀收賄判刑20年入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貪檢宋宗儀收賄判刑20年入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裁定指出,宋宗儀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並入監執行中,今年12月1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合議庭昨天裁准。

刑事判決指出,宋宗儀在民國83年任職雲林地檢署時,包庇在KTV殺人的槍擊要犯黃村,給予黃村不起訴;宋宗儀86年間在嘉義地檢署任內,向涉賄的前嘉義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家屬收賄新台幣300萬元,讓王男交保。

此外,宋男被控91年任職台南地檢署,偵辦男子王川銘指示手下陳金榮開槍射殺吳順水致下半身癱瘓案,宋男竟收下500萬元賄款,濫權不起訴王川銘。

宋男被控涉及這三件案子,陸續被依瀆職罪及貪污等罪判刑2年6月、12年、12年6月定讞。

台南高分檢聲請定應執行刑,台南高分院裁定宋宗儀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宋宗儀不滿刑期過長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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