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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違憲? 大法官宣判「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公然侮辱是否違憲?憲法法庭宣判。(圖/資料畫面)

▲公然侮辱是否違憲?憲法法庭宣判。(圖/資料畫面)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憲法法庭26日下午3點宣示判決。此案由一朱姓保險員因辱罵網友被訴,併案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被判有罪定讞,認為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虞等33件聲請。判決結果出爐,認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需加限縮範圍。

此次宣判分為憲判字第3號、憲判字第4號2部分。針對憲判字第3號,大法官認為,2019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指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於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刑法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誤。

至於規定中所稱的「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也尚無違背。但有4名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部分,認定原終局判決違憲,分別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此次審查爭點主要有4大項,包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規定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該些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

以及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是否影響公然侮辱合憲性的判斷?2項規定之規範,使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若2項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

作家張大春於2014年間,因不滿電台主持人劉駿耀在廣播節目中,諷刺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的絕食反核四,因此在臉書痛批劉駿耀「腦袋裝屎」,被告妨害名譽。張大春最後被以犯公然侮辱罪,判罰3000元定讞。

媒體人馮光遠則因於2013年間,針對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在其部落格上批評文建會前主委盛治仁「人渣公務員」,被訴公然侮辱,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另又因嘲諷金溥聰「混蛋」、「下流胚」等語被告,法院判罰5000元確定。張、馮2人因認公然侮辱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庭,法務部主張合憲,名譽權應與言論自由同樣受到保障,並舉網路霸凌例子,強調許多被害人因遭網路霸凌而走上絕路,難道還得保護被告?

馮光遠則認為,自己的評論為政治性言論,但公然侮辱罪不僅是對合理意見評論、政治性言論嚴重干預,且違反比例原則,更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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